【案情再现】
小李是来自山西的一个农民。听村里人说北京这边机会多,好赚钱。小李就背起简单的行囊来到了北京。
经过老乡的介绍,小李来到了一家电子元件厂。老板简单的问了几句后,就开始试用他,在这期间给他一些生活费,住在厂里。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小李被正式录用了,但电子元件厂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老板口头上承诺他,工资按照计件工资来计算。
正式上班以后,小李发现,厂里的订单很多,要经常的加班加点根本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再加上厂里的生活条件太差,他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可只能硬撑着。几个月过去了,小李身上带的钱也花的差不多了,老板却并没有发工资的意思。他就找到老板,老板对李明强说:“厂子没收来货款,暂时没钱发工资,只能发二百块钱的生活费。”小李听老板这么说,也没想别的,就领了二百块钱的生活费。
但半年后,小李在干活儿的时候觉得身上一点力气也没有,头晕得很厉害,一下子站不住摔倒在地。后来到医院一检查,由于小李长期营养不良贫血了。
一回到厂里,小李就立刻去找老板,说自己不想干下去了,要求老板把工资给他结了。老板不同意,说:“你想走就走啊?厂里的货款还没有打回来呢,你要走就走,钱是给不了。”还说,现在要是走的话,到年底放假的时候就只给他应发工资的一半,另一半就不能给了。小李觉得这太没道理了。他算了一下,一共被欠的工资有6675.37元。
后来,小李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在调查了解后,准备给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子元件厂老板当场支付给小李工资5320元。
法律分析
计件工资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行业内的一般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量和单位产值来确定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本案中,元件厂对小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他在工作旺季每天都要工作十三四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而且还没有节假日、周末休息日。因此,小李可以要求老板在计件工资的基础上支付他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增加额,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小李延长工作时间期间的工资差额。
计件工资与加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当工人的工作时间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向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时,老板却以计件工资没有固定时间也没有加班为由,拒绝支付。那么,老板的说法有道理吗?
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是混淆了工资发放形式(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计件工资制想当然的认为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完全错误的。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发放的形式,它按照工人完成的合格产品的件数来确定工资数额,与计时工资制是对应的。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有关工作时间的制度。因此,计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就是有活儿干活儿,没活儿不干,不存在加班加点这样的说法,这种观念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