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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益受侵害 女工诉至仲裁 以调解告终
转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发布时间:08-05-08 15:16:13 次数:

女工休产假 半年工资获补偿

案情简介

    曹女士2006年7月应聘到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人事部门工作,公司一直没有给她上各项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曹女士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2007年1—7月曹女士休了半年的产假,期间单位没有发给她一分钱工资。休完产假回到公司的曹女士,发现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再是“人事部门”而是转到了“保洁部门”。虽然有些不情愿,曹女士还是服从了公司的安排。可是更令曹女士窝心的是:按国家规定哺乳妇女应该享有的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公司也不能保证。

  勉强干到了2007年11月,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的曹女士,向该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在与公司协商不妥的情况下,2007年12月24日曹女士诉至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物业管理公司补发我在产假期间的工资7500元;2、物业管理公司为我补缴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费;3、为我报销孕期检查和生育费用共5518.53元;4、支付哺乳期的加班费400元。”

庭审实录

    1月14日下午3点,曹女士诉某物业管理公司案开庭。曹女士并未亲自到庭,委托李先生全权代理。

焦点一:

  在当事人双方介绍了各自的基本情况后,面对首席仲裁员关于“被诉一方如何看待申诉人诉讼请求”的询问,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理人袁女士表示,“我们基本上同意”,同时也表示了自己的疑问,“产假期间7500块钱的工资是怎么算出来的?”

  袁女士:按公司的规定,月工资是1500元。其中,1000元是基本工资,200元是岗位津贴,还有200元的通讯费和100元的交通费。这在工资条上都有体现。而且公司规定,如果不上班的话,通讯费和交通费是不能享有的。

  仲裁员:对工资标准双方能否达成一致意见?

  李先生:没有意见。

焦点二:

  仲裁员:关于申诉人要求补保险的请求,被诉人有什么异议吗?

  袁女士:她(曹女士)本身从事的就是人事工作,没上保险,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她的保险转移单一直也没有交给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补缴保险费的,我们没有意见。

焦点三:

  对于曹女士“单位没有给我哺乳时间,应该给我算加班”的说法,袁女士认为,“我们不知道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但是她(曹女士)请事假我们都没扣过钱,这应该是可以抵消的吧……”

记者感受

    庭上,当事人双方均围绕曹女士的诉讼请求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虽存在分歧,但并没有剑拔弩张的紧张状态。双方的态度都十分积极,希望问题能够尽快地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此案最终以调解告终。

  调解结果如下:一、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支付曹女士2007年1月至7月的工资6700元;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参照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为曹女士报销生育费用(具体数额以西城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三、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同意按国家规定为曹女士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四、曹女士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语

    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理人袁女士: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公司有一定的责任。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我们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妥善地处理好这件事。

  通过这个案子,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公司管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同时,上至公司领导下至相关负责人对国家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了解得还不是很全面。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学习劳动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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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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