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小王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再参加就业培训后。他在一家民营企业找到了一分司机的工作。
上班后,小王慢慢地对自己的工资不满意了,认为公司给他支付的工资太低要求涨薪,便找到了人力资源部协商。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解释说:已经和小王就工资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小王感到很不满,经多方交涉未果,便动了离职的心思。几个月后,小王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便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则以合同未到期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2万元。小王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付,公司便不给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也是铁了心要离开这家公司,于是一走了知。随后,公司以小王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两万元。劳动仲裁最后裁决双方劳动合同有效,但对公司提出小王要支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有权辞职,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那么,劳动者解除合同该怎样做,首先劳动者要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单位告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
辞职可不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约定两万元的违约金,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小王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履行相关义务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和实体性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下列义务和权利:
第一,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二,应当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通过交接单等书面形式将交接情况作出记录。第三,劳动合同解除后,应注意履行保守用人单位秘密的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一个劳动者的无条件义务。第四,劳动者还应当向用人单位索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五,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