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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劳动者维权又添利器
转自: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时间:08-05-08 14:16:56 次数: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是继去年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通过《就业促进法》之后,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快车道”。

  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一段时期内,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仅在去年,我市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361宗,比2006年增长23.17%,涉及人数9250人,涉及金额5820万元,其中,仲裁裁决810宗,比2006年增长18.77%,调解案件230宗,比2006年增长139.58%。

  据分析,当前我市存在的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二是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问题,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针对性地作出了一些规定。为此,记者采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对该法进行了解读。

  主要特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分四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九条,第二章调解共七条,第三章仲裁共三节三十五条,第四章附则共三条。

  扩大处理范围 强化调解功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处理范围,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其次是对调解予以强化。该法把着重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现在社会上已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如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大家都来参与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延长申请时效

  现行劳动法规定的时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可提请仲裁,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缩短仲裁期限

  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67天,其中7天为申请受理期限,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延长30天。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经批准,最长可以延长15天,周期缩短1/3。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可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这样存在着处理周期长的问题,甚至有的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

  新法规定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

  职工诉欠薪 企业需举证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是谁提出主张,谁应有责任提供证据。新法考虑到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社会保险缴费、考勤等情况和资料,这类证据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举证作出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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