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职工告企业 企业须尽举证义务 |
| 转自: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时间:08-05-08 14:33:49 次数: |
职工告企业拖欠工资、不付加班费时,用人单位须提供企业管理的相应证据,包括工资条、考勤卡等,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沈哲恒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强调,新法在举证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对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企业管理的证据须举证
据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个举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要提供证据,有些涉及到单位来管理的证据由单位来提供,单位如不提供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实际上就相当于是举证责任倒置,有些证据比如说涉及到工时、加班、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发放和补偿金这方面的记录,实际上应该由单位提供举证责任的。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或者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它是有期限的,也不是无限度的,完全由单位来提供,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的一个概念。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管理角度存在隶属关系的,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管理,因此有些证据应该由企业来承担。这次强调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就是指单位有些证据你必须提供,这样从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单位的管理。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据介绍,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以来,本市今年1到3月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增加了33%,目前还有上升趋势。按照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沈哲恒建议,如果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单位去协商,或者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街道乡镇设立的调解组织去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就找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还有新法设定的其他两类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设立的调解中心,这类组织机构进行第二次调解。 如果上述调解程序仍没有解决问题,再进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有市民咨询劳动仲裁和打官司的区别,沈哲恒介绍说仲裁是非诉讼程序,打官司就是到法院走诉讼程序,它体现国家的强制力。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仲裁本身是一个非诉讼程序,与法院的诉讼相比,它不具备完全的规范性和刚性,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特点就是把过去的申诉改成现在的申请,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这种诉讼的痕迹,营造一种和谐,但是它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威,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裁决。法律赋予它仲裁的结果或者调解的结果,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
|
|
|
| |
|
|
|
|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