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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07-11-02 16:49:04 次数: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石家庄、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四平、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宁波、济南、青岛、烟台、武汉、襄樊、长沙、湘潭、广州、佛山、成都、兰州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培训试点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实

现再就业,我们在总结北京、上海、苏州三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创业培训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请于 6 30 日前 将实施方案及工作联系人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创业培训试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中发 [1998]10 号文件精神,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的能力。

 

  (二)主要任务。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促使其进一步树立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家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同时,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从而达到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目的。

 

  二、试点内容

 

  (一)选定培训对象。凡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包括劳服企业)管理者及社会其他人员,均可作为创业培训对象。当前应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作为培训的重点,以后有步骤地将范围扩大到城乡其他劳动者。对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能力测试,从中筛选出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心理素质和一定创业条件(包括资金、项目、技术、场地等)的人员,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二)聘请培训教师。创业培训教师可以从职业培训机构现有教师中选聘,也可以从工商、法律、税务、会计等部门中聘请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兼任。劳动保障部将利用现有师资培训基地,举办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聘请国内外专家授课,为各试点城市提供服务。

 

  (三)组织实施培训。创业培训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理论学习阶段,主要进行创业意识、创业基础知识和有关经济法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 创业意识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2) 市场经营、税务知识、财务知识、工商管理知识、公关知识以及创业案例分析; (3) 相关政策知识。各培训机构在使用劳动保障部推荐教材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编辅助教材和案例教学教材。第二阶段为咨询辅导阶段,由咨询委员会专家或培训机构教师对学员制定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分类指导和咨询,帮助学员确定有发展前景、符合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修改和完善其《创业计划书》。第一、第二两个阶段培训时间一般应在三至六个月。第三阶段为后续辅导阶段,主要针对学员在实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包括为学员在办理档案存放、开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调整营销策略、申请贷款提供帮助等。这一阶段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创业培训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分析相结合,也可通过收视远程培训节目与实地参观考察相结合,还可以邀请创业成功者介绍经验和体会,使学员掌握创办企业必备的基础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和经营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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