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 森宇课堂 >> 课堂新闻 >> 新法颁布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转自: 发布时间:08-05-13 09:46:45 次数:
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三十 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 三十二 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依

9 7 3 1 2 3 4 8 :
关键字: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  草案
上一篇:
下一篇:
最新新闻 >> 更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
·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
·  劳动保障部门详解今年五一加班费计算方
·  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重大影响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国务院:五四青年节14至28周岁青年放假
·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再引辩论
·  劳动者如何化解劳动争议
热门课程排行 >> 更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劳动争论处理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讲
《劳动法》解析
员工素质模型
产品质量法(试听)
《劳动合同法》解析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讲座
薪酬管理
工作分析
职业生涯设计
绩效管理
招聘与甄选
 
景程教育在线  |  新华网教育  |  TOM教育  |  搜狐教育  |  网易校园  |  中国教育网  |  慧聪教育  |  教育人民网  |  腾讯教育 |  精英教育网  |  新浪网教育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帮助中心 咨询热线 建议意见 会员服务 Media Player
森宇远教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782号
如有任何疑问 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62247347 传真:010-62247341
Copyright◎2007 senyued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