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该法第十六条则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上述这些规定,不仅进一步强化了调解,而且体现了司法救济,特别是申请支付令的规定,为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提供了一条快捷途径,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王敏表示,对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劳动者来说,当务之急是用好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快捷高效地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