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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主要问题解读精要
转自: 发布时间:08-05-13 13:40:33 次数:

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三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合同期未满前,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八)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用有单位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而裁员的;

(十一)用人单位因生产严重困难而裁员的;

(十二)用人单位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十三)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拒绝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给定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

(十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5、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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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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